(2016)粤0703执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连胜、周颖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周连胜,周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287号申请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达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连胜,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周颖明,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连胜、周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515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515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二路16号2幢。二、在人民币1546586.64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连胜、周颖明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夏月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