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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叶志洪与段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洪,段亮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931号原告叶志洪。委托代理人叶福元。被告段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洪诉被告段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志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志洪负担。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