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500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告: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6街坊建业壹号城邦11-1-2009、2010室,组织机构代码17110762X。法定代表人:刘保东。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洛阳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1.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