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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韩臣、姜喜平、马春学、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马春学,高国军,韩臣,姜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502号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职务:理事长被告:马春学,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高国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韩臣,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喜平,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小城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马春学、高国军、韩臣、姜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小城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城子镇利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