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6执5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钟钧康,院长。委托代理人邹耀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勇敏,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9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943947.43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利息以159690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分利息以347039.9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补偿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三、本案仲裁费40606元,由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16243元,由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4364元(该费用已由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预缴,本会不作退还,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迳付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述裁决确定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广东德俊万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市白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32592.6元,执行费为2472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5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富长审 判 员 麦瑞林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