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庞亚敏与略阳县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亚敏,略阳县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庞亚敏,男,汉族,身份件号码xx。被执行人略阳县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法定代表人郭华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庞亚敏与略阳县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略阳县顺达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据以执行的汉中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13号仲裁裁决,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6)陕07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汉中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6日作出的汉仲裁字(2016)13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6日作出的汉仲裁字(2016)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荣审判员 崔 强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