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华与杨绍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杨绍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绍飞,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华与杨绍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汪田基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