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汤富豪与胡锦平、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富豪,胡锦平,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14号原告汤富豪,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月山乡。委托代理人:罗军,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锦平,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月山乡。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13层1813号。法定代表人:钟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汤富豪与胡锦平、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富豪于2016年9月21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富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诉讼保全费172元,共计259.5元由原告汤富豪承担。审判员 向晓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山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