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长云与桑植华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云,桑植华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756号原告:刘长云,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桑植县。被告:桑植华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梁宝华。原告刘长云与被告桑植华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长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原告刘长云负担。审判员 钟凤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