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雨、刘理、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雨,刘理,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雨被执行人:刘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雨、刘理、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826000元及利息。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4826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位于广汉市连山绵远路中段76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广乡权字第009-1号)现本院已启动对上述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上述资产经历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