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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绪林与贺国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林,贺国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2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绪林,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贺国定,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权利人李绪林与义务人贺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绪林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贺国定支付欠款人民币19,2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社保、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4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