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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8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绍江与李志敏、马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江,李志敏,马红磊,马建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820-1号原告朱绍江,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李志敏,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马红磊,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马建营,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江诉被告李志敏、马红磊、马建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敏、马建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敏、马建营的起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江撤回对被告李志敏、马建营的起诉。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