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国胜与丁朝轩、周天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胜,丁朝轩,周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01号申请人刘国胜,男,1944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元阳县。委托代理人唐贞和,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元阳县。被执行人丁朝轩,男,1945年6月14日生,回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周天德,男,195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申请人刘国胜与被执行人丁朝轩、周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刘国胜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5515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727元,共计人民币558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朝轩、周天德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金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