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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8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高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