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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田勇与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民初3909号原告田勇,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玉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542-3。法定代表人柏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特别授权),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勇诉被告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池霖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勇,被告金池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勇诉称,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田勇为金池霖公司运送货物。截止2015年7月19日,金池霖公司尚欠田勇运费78882元。该款经田勇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请求:一、由金池霖公司给付田勇运费78882元;二、诉讼费由金池霖公司负担。被告金池霖公司承认田勇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公司因经营困难,现无力给付欠款。经本院审查,金池霖公司承认田勇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勇运费78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交纳886元,由被告重庆市金池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2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