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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李茂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李茂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住所地:佛冈县。公司负责人陈宇辉。被执行人李茂珊,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与李茂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茂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607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但被执行人李茂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茂珊的存款11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帮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