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常仙萍、姚松松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常仙萍,姚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26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被告:常仙萍,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马头水乡南石槽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马头水乡南石槽村**号*户,身份证号:。被告:姚松松,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富镇赵屯村村民,住河北省泊头市富镇赵屯村**号,身份证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常仙萍、姚松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慧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