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明芬,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岳明芬,女,生于1974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张锦程。被执行人:刘杰,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岳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已经执行到位4700元。经查询,未发现���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