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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明芬,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岳明芬,女,生于1974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张锦程。被执行人:刘杰,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岳明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已经执行到位4700元。经查询,未发现���执行人南部县欣源棉业有限公司、刘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