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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金补与叶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补,叶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补,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叶明海,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叶明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明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金补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64576.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7元、执行费人民币2368元,但被执行人叶明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数额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