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梦杰与谭留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杰,谭留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梦杰,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谭留义,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梦杰与谭留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谭留义名下的宁B*****号车辆(未实际查获车辆)及其与案外人李素梅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设有抵押)。因被执行人谭留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谭留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李梦杰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8879元,执行费108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