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洪林申请执行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林,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林,男。被执行人郭伟,男。申请执行人李洪林与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郭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洪林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伟给付借款本金68000元,受理费7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郭伟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洪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郭伟新的财产线索,李洪林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