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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爱云与张前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云,张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农民。被执行人张前德,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爱云与被执行人张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521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5214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