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瞿金山与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金山,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瞿金山。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邵忠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瞿金山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427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元及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4705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同等价值14705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