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常熟、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东,常熟,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苹,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季云龙。上诉人陈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世界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服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卫东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案件受理费由男人世界公司、国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驳回起诉系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案的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我方与男人世界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认定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法院应依法进行认定。男人世界公司、国服公司二审中未答辩。陈卫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判令男人世界公司返还男装中心3层B009号商铺;二、依法判决男人世界公司支付租金27585元(第三年结欠的租金18105元,第四年租金暂主张4个月为948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三、依法判令男人世界公司支付违约金25855元;四、国服公司对男人世界公司的第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诉讼费由男人世界公司、国服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25日,陈卫东(乙方)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认购男装中心3-B009号商铺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认购价款为人民币235865元。合同签订后,男人世界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商铺使用权证》。2012年11月25日,陈卫东(甲方、委托方)与男人世界公司(乙方、受委托方)、国服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层B009号的商铺委托乙方进行商业管理,委托期限为二十年,即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32年11月24日止。甲方承诺第一年为市场培育期,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自第二年开始向甲方交纳租金,其中第二年租金为23269元,第三年租金为25855元,第四年租金为28440元,第五年租金为31026元,第六至租金为36197元,第七年租金为36197元,第八年租金为46539元,第九年租金为49124元,第十年租金为51710元,第十一年至第二十年租金根据乙方收取的实际租金的90%支付给甲方。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1月25日前。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付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第三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合同另约定,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方,当乙方不能如期按约定履行租金支付时,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查明:2015年间,认购男人世界公司商铺长期使用权的部分业主向常熟市公安局报案,常熟市公安局接受报案后经审查,于2015年9月24日决定对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以上事实,有认购协议、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常熟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安机关已决定对男人世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且立案侦查的内容涉及本案同一事实,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卫东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民事诉讼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现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陈卫东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卫东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沈维佳代理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