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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双全与肖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全,肖明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4民初1108号原告双全,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肖明龙,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双全诉被告肖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全,被告肖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伊敏电厂1#炉炉内脚手架拆除合同》,合同约定人工费40000元,工程完工两至三天支付全部人工费,后因被告自行拆除部分脚手架,被告扣除自行拆除部分费用后出具32000欠条,该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明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判决如下:被告肖明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双全劳务费3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肖明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希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