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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志与被告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志,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020号原告:李国志,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志,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化县荒地乡。法定代表人:贾振庚,乡长。委托代理人:尹显文,系荒地乡政府副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志因与被告隆化县荒地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李国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