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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贾民、贾志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贾民,贾志顺,周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民,男。被执行人:贾志顺,男。被执行人:周杨明,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杨明、贾民、贾志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00元。本院向申请人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0元,余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执16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光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