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323号原告杨某1,女,2014年11月5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诉讼代理人王春妮,监护人。被告杨某2,男,1985年11月29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