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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323号原告杨某1,女,2014年11月5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诉讼代理人王春妮,监护人。被告杨某2,男,1985年11月29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剑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