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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XX与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643号原告:王XX。被告:尹XX。原告王XX与被告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哲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