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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张塔布那、谷俊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张塔布那,谷俊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432号原告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潘效非,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塔布那,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扎赉特旗。被告谷俊东,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张塔布那、谷俊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