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张塔布那、谷俊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张塔布那,谷俊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432号原告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潘效非,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塔布那,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扎赉特旗。被告谷俊东,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张塔布那、谷俊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联营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