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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张改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900号原告李佳被告张改革本院在审理李佳与张改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佳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