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张改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900号原告李佳被告张改革本院在审理李佳与张改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佳承担。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