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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段某甲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2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甲,男,汉族,住盈江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盈江���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甲取得林木所有人段某乙、段某丙的同意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初至3月27日期间,雇请段某乙、武某某到芒章乡鲁洛村委会板胆村民小组地名为“孔菜河”、“鱼塘坡”集体林内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加工成不同规格的民用材。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段某甲雇请驾驶员刀某某驾驶车牌为云N178**的红色东风车,准备将木材运输至盈江县盏西镇田心寨,当日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盈江县芒章乡丈刀寨子旁时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2015年8月3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段某甲滥伐的林木树种为红木荷,属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木材积计24.59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蓄积)54.6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物证及照片、书证、现场勘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段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段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段某甲所采伐的林木林权属于芒章乡鲁洛村委会板胆村民小组的部分,板胆村民小组已将其分到户,归段某乙、段某丙个人使用。被告人段某甲滥伐的林木54.64立方米及属于被告人段某甲的作案工具黄色油锯一台、大刀一把在案扣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以下几组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段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正侧面照片;3.被告人段某甲归案情况说明;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物证照片(查获的作案工具油锯、大刀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尺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7.证人刀某某、段某乙、武某某、段某丙、段某丁、金某某、段某戊的证言;8.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5]木检字第98号木材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国有山林权证复印件(林权所有人为板胆村民小组、段某甲);10.登记保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1.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扣押的油锯一台、大刀一把为其滥伐林木所用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段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滥伐的林木54.64立方米,作案工具黄色油锯一台、大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正婷审 判 员  苏 勇代理审判员  瞿 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员思宣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