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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刚与谢学闻、蓝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刚,谢学闻,蓝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3民初1115号原告江刚,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0098。被告谢学闻,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1733。被告蓝梅英,女,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002X。原告江刚诉被告谢学闻、蓝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耀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学闻、蓝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一自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7月1日,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分四次共借款140000元,并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2016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但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归还。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2、判令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请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谢学闻、蓝梅英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学闻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140000元,并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被告蓝梅英在借据担保人栏签名为借款作担保。借款后,经原告追收,被告不予归还借款,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只要求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谢学闻、蓝梅英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江刚借款140000元,有被告谢学闻立下的借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认定属夫妻共有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学闻、蓝梅英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40000元给原告江刚。二、被告谢学闻、蓝梅英应当从2016年8月19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江刚至还清借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学闻、蓝梅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庆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