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振红、杨跟航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振红,杨跟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滨河西路大秦御港城10号楼1801室。被执行人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第一毛纺厂11-2-1西户。被执行人高振红。被执行人杨跟航。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振红、杨跟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高振红、杨跟航向陕西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高振红、杨跟航、咸阳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9月20日利息为18666.67元。本案执行费94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1000元,该案部分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恢3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