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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191号罪犯陈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浙舟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陈峰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浙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记功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但该犯曾因抢劫罪于1996年2月23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8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其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的减刑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