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长春昌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昌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