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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程与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程,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张程,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港务集团住宅小区6-D5-2号。法定代表人马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程与被执行人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程购房款74703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12.5元。申请执行人张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华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龙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