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9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河北鼎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鼎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鼎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席村南丰产路北,组织机构代码05816142-1。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207、208,组织机构代码566177665。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鼎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四终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鼎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97.8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