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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曾旭诉长春市优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旭,长春市优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423号原告:曾旭,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长春市优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科技城1A03和万家鑫三层交汇处。本院受理原告曾旭与被告长春市优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长春市优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长春市宽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