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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与被告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696号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住所地海南区广场东。经营者张秀红,该店负责人。被告梁秀娟。被告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建委大楼。法定代表人张莉,系该局局长。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诉被告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撤回对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撤回对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负担。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