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与被告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696号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住所地海南区广场东。经营者张秀红,该店负责人。被告梁秀娟。被告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建委大楼。法定代表人张莉,系该局局长。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诉被告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撤回对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撤回对梁秀娟、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区金马名烟名酒店负担。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