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肖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胡佑如。被执行人肖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迅速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0年2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213元及本案执行费2150元。逾期,被执行人肖猛偿付了本金150000元,其余部分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猛的银行存款11961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猛的应得收入1196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7书记员杨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