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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兰晓丹诉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526号之一原告兰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彭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宏基商城4楼6号。法定代表人郜继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郜继营。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金岛大厦B座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兰某与被告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盛世宏基向原告借款19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实际借款期限以银行转账票据为准。约定利息为月息1.6%。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由被告郜继营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中瑞担保在上述借款本金范围内提供两年期连带责任保证。为此,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郜继营为原告出具保证书。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履行了向被告盛世宏基出借款项的义务。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盛世宏基无力偿还原告本金,为此申请展期三个月至2014年12月2日,借贷及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保证合同,被告郜继营就展期继续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在该展期合同中,双方将借款逾期违约金条款变更为自逾期之日按借款金额加收万分之五利息条款。将合同争议解决约定为贷款人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借款展期到期后,被告盛世宏基未能按时偿还本金、逾期利息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盛世宏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00万元及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郜继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中瑞担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发现被告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邯郸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许丽娜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