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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836号原告:魏某,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吴某,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魏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