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陆凤英、陈凌紫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凤英,陈凌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85号申请人:陆凤英。申请人:陈凌紫。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陆凤英与申请人陈凌紫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凤英与申请人陈凌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3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陈凌紫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陆凤英医药费等合计24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