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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民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黄伟强、陈东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强,陈东进,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强,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审被告朱军,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上诉人黄伟强因与被上诉人陈东进、原审被告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黄伟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黄 俊代理审判员  毛美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