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817号申请人执行人:罗某某,女,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因被执行人周某某和申请人罗某某是夫妻关系,并且被执行人周某某主动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以及被执行人把工资卡交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豫0106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