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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丁彐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丁彐钗,郑振朋,郑振锋,平乡县天府蔬菜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彐钗,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郑振朋,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郑振锋,男,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平乡县天府蔬菜合作社,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张献龙,该合作社负责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彐钗、郑振朋、郑振锋、天府蔬菜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