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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王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萍,王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王彩琴,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彩琴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对被执行人王彩琴在你行的账户予以划拨、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彩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25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对被执行人王彩琴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续行冻结,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本裁定执行期限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