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54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孟某甲。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植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7日生长女孟某乙,2007年8月15日生长子孟某丙。我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6年5月份分居至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27日生长女孟某乙,2007年8月15日生长子孟某丙。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于2016年5月份分居至今。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已近十七年,且生有一女一子,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其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相互体贴,相互分担,互谅互让,还是能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