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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焕勇、徐某甲等与谢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焕勇,徐某甲,徐某乙,徐南初,谢林秀,谢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徐焕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申请执行人徐南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谢林秀,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谢金福,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土地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关注公众号“”